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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与法
“生产厂家”评论区优惠让利?谨防食品安全陷阱!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军京
“生产厂家”评论区优惠让利?谨防食品安全陷阱!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消费者不慎买到来源不明、生产资质存疑的食品,该如何维权?

近日,丰台法院审结一起涉假冒驴奶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诉讼请求。具体案情如何,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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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梁某于某网购平台发现某品牌驴奶粉销售信息,遂于评论区议价。随后,声称该驴奶粉生产厂家的A公司主动联系梁某,双方互加微信。经议价,梁某以每盒350元的优惠价格购入52盒驴奶粉。收货后,梁某怀疑产品非正规厂家生产,经查,产品包装备注的两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分别为不存在和被注销。而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明确声明,已于2017年停止生产该款驴奶粉,市场上流通的为假货。梁某以A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A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非实际生产者亦非销售者,法定代表人仅因与真实销售者张某系朋友关系,应张某请求(梁某要求将款项转入对公账户),临时出借A公司银行账户代收款项。除该代收行为外,A公司与张某无任何关联亦未从中获益。梁某本身经营百货商行,一次性购入大量驴奶粉很有可能是用于销售牟利,不应认定为消费者。B公司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与被注销公司存在相同股东,因此案涉产品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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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产品是否假冒伪劣以及梁某是否为消费者。

对于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梁某的聊天记录中称张某为公司“销售总监”,并向张某提供公司对公账户用于收款,张某在与梁某交流时也向梁某转发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并称后者为“老板”。上述事实足以使梁某形成张某系A公司员工、购买行为系与A公司发生交易的信赖。A公司主张仅仅出借了公司账户的意见无法得到采信。此外,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公司收取款项后如何分配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应影响外部合同效力。因此,法院认定梁某与A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梁某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的问题,梁某购买的产品内外包装载明的公司或不存在,或已注销,虽已注销公司和B公司有共同的股东,但难以认定二者系同一主体。且B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告显示2017年便不再生产案涉产品。A公司未能提供案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也未说明合法来源,故应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梁某是否为消费者的问题,梁某为经营者的百货商行2019年便已注销,梁某在交易过程中曾表示购买用途为“送礼”,双方的其他聊天记录也不足以证明梁某购买案涉产品系用于再次出售,亦难认定梁某购买行为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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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对于食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关键在于确定该行为是否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需综合考虑购买者购买的数量,也要结合普通消费者生活消费习惯、购买产品单价、保质期等产品属性、购买频次、目的用途、间隔时间等。就本案而言,虽然梁某购买了多盒驴奶粉,但是总质量为五千克,等同于普通奶粉一箱的量,且梁某以送人为目的,难以确定该数量是否超过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实际生活中,部分购买者短时间内在不同店铺大量购买同一类产品,收货后即起诉索赔,难以认定其为普通消费者;也有部分购买者在首次购买产品后,收货后既已知晓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本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却选择短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产品,明显超出正常的购买量,此类行为已超出合理消费限制,此类购买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亦不应该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求。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该就案涉产品的来源、特征、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内容等进行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并列明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情况。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可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经营者仅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才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生产者也应对标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商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务必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消费者维权也应恪守诚信原则,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供稿:北京丰台法院


原标题:《“生产厂家”评论区优惠让利?谨防食品安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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