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类产品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案例1: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松滋市城南集贸市场某肉制品店经营的“卤鸭”、“生牛肚”和“卤水”进行抽样检测,抽检结果显示含有亚硝酸盐,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4年12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2: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在松滋市南海镇某熟菜店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一瓶已经开封使用的“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9”,其瓶身标注“配料表:日落色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保质期:五年,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本产品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可直接食用”等字样,现场带瓶称重剩余495克。当日,检查人员将该店经营的卤肉制品(卤鸭掌、卤鸡腿、卤猪耳朵、卤牛肚子、卤鸭锁骨、卤鸡爪、卤鸡翅、卤猪头肉)送往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抽检,经检验,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4年12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3: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松滋市纸厂河镇某卤菜店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一瓶已经开封使用的“津百合牌®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其瓶身标注:成分:日落黄、净含量:500克,保质期:五年,本产品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可直接食用等字样,现场带瓶称重剩余200克。另发现一袋已经开封的“金添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净含量:1KG,保质期:24个月,包装袋标注(警告)本品为有毒品,不可直接食用等字样,现场带袋称重剩余620克。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的卤肉制品(卤猪耳朵、卤鸡爪、卤牛肚子、卤鸡、卤猪脚、卤鸡大腿、卤鸡小腿、卤鸡翅、卤鸭)及“津百合牌®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黄”、“金添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会同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扣押卤肉制品中的卤猪耳朵、卤鸭、卤牛肚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4年12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4: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松滋市老城镇某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有一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黄,随后执法人员对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色依法进行强制扣押,并对该店加工的熟肉制品进行了送检,监测结果显示为日落色检验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24年12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5: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松滋市市纸厂河镇某餐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有一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市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加工的熟肉制品及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色,依法进行强制扣押,并委托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卤猪头肉、卤鸭、卤猪皮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24年12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6: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新江口某熟食菜店开展肉类产品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加工场所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经过抽检,发现该店经营的肉类产品检测出着色剂“日落黄”。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并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犯罪情形。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7: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家场镇某卤菜店开展肉类产品监督检查,经过抽检,发现该店经营的肉类产品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5年5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8:2024年12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洈水镇某烧卤店开展肉类产品监督检查,经过抽检,发现该店经营的肉类产品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5年5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容不得半点马虎。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新标准,持续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全链条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者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将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广大消费者也需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只有各方共同努力,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才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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