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
动物保护
湖南株洲农贸市场狗肉售卖风波:争议的探寻
来源:百姓关注 编辑:刘军
湖南株洲农贸市场狗肉售卖风波:争议的探寻

近日,湖南株洲天坊农贸市场一商户售卖狗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议。爱狗人士指控商户用棍棒打狗并售卖带病狗肉,而市场工作人员坚称所售狗肉均检疫合格,双方各执一词,冲突一触即发。事件背后,狗肉产业相关的合法性、食品安全、动物保护等诸多问题浮出水面,亟待厘清。

7月29日,有市民爆料称在天坊农贸市场内发现商户售卖来源不明且可能带病的狗肉,爱狗人士迅速赶到现场,与商户发生激烈冲突。现场目击者尤女士表示,起因是一名女孩在市场寻找丢失的狗,进而发现了疑似问题狗肉的售卖情况。爱狗人士指出,商户在处理犬只时手段残忍,且所售狗肉没有可靠的检验检疫证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他们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停止这种违规售卖行为 。

对此,热线电话至工作人员回应称,所谓“售卖带病狗肉”是谣言,市场内所售狗肉均为检疫合格产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于7月30日发布调查情况,经查明,天纺农贸市场共有5家活羊活狗门店,商家均已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该批次活体狗从河南禹州市某禽畜购销门市部购入,商家也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及采购付款记录 。然而,这一回应未能平息大众的质疑。

从食品安全角度来看,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狗肉产业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监管工作,虽有《犬产地检疫规程》,但规程主要针对犬的产地检疫,且对于作为肉食来源的犬只,从养殖、运输、屠宰到销售的全链条规范并不完善 。按照《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由于缺乏明确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流程,狗肉的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食用此类狗肉可能面临健康风险。

从动物保护层面出发,爱狗人士认为,犬作为人类的伴侣动物,被棍棒殴打、残忍屠宰的画面严重违背动物福利原则。近年来,随着公众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动物残忍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这种暴力对待犬只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愤 。

另外,关于狗肉销售的合法性也存在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狗肉经营处于较为模糊的地带。国家将犬类移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意味着犬类不作为肉食食用,理论上不应有针对犬类的屠宰检疫规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也将狗肉排除在合法经营品类之外。部分地方性法规对此有不同规定,但整体来看,狗肉销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此次事件不仅关乎个别商户的经营行为,更反映出狗肉产业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与法律缺失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明确狗肉经营的合法性与监管标准,平衡好食品安全、动物保护与市场经营之间的关系,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 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围绕着国民经济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就是国民经济产业发展的具体类别,只有这些纳入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才会得到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就国家允许发展的经济类别,有政策支持,有法律法规作保障。在国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并没有狗的养殖、屠宰、生产加工,没有对该产业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作保障。各地区行政审批部门明确表示,狗的养殖、屠宰、生产经营不能获得行政审批许可。因此,生产经营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属非法行为。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都没有狗肉生产经营产业,狗肉不属于国民经济允许发展的经济产业。 国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中并无狗肉生产经营行政审批许可,生产经营动物肉类必须获得行政审批许可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狗肉生产经营违反国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主体只能按照国家市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狗肉已超出经营范围。

2、生产经营狗肉不符合肉类食品安全标准,国家《肉制品许可审查细则》中的肉类是指畜禽动物肉类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同时肉制品的表述为畜禽主要原料,而猫狗不在畜禽目录里。它们是宠物,是伴侣动物。生产狗肉得不到行政审批许可,那么经营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生产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狗肉生产没有安全标准,没有检疫检验不符合食安法的要求和规定。2020年5月,国家已将狗移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食用商业利用的正面清单,并定义为伴侣动物,属非畜禽动物。

3、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该店屠宰的狗屠宰前既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后的狗肉也无法附有检疫证明。国家并未制定出台狗非畜禽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被屠宰后无法附有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餐馆经营售卖的狗肉无许可合法的证明凭证。

4、《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法定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肉类食品安全强制标准为: 2707--2016鲜(冻)畜禽动物肉类标准,狗不属于畜禽动物,属非畜禽动物,国家无非畜禽动物肉类食品安全标准。该店未尊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法定要求。

5、生产经营狗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七、八、十三项。该店使用狗非畜禽动物非食品原料作为肉类食品违反第一禁止项;该店采取非正常屠宰方式屠宰经营售卖的狗肉未获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合格证明凭证,无法证明其死因明确,属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反第七禁止项;经营售卖肉类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检验,这是经营售卖肉类的规定法定要求!餐馆经营售卖未经检疫和检验的狗肉违反第八禁止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含八项内容,其中第七项明确规定: 要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国家并没有制定狗肉的检验方法和屠宰检疫规程,经营售卖狗肉违反第七禁止项。

6、生产经营狗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全程溯源制定,餐馆经营售卖的狗肉无合法证明凭证,屠宰前来源不明,涉嫌偷毒盗抢等违法交易行为,无法保证经营售卖的狗肉能全程溯源。

7、《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狗肉不属于国民经济发展产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邮箱84572817@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