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伺机作案,以为能瞒天过海,最终却难逃法网。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程某结伙盗窃犬只一案作出判决,二人因盗窃他人饲养的犬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程某、李某、张某(后两人已被行政处罚)预谋盗窃。四人窜至某村村口北侧约100米处的汽修店门口。分工明确下,由程某、李某、张某负责望风,王某动手将店主饲养在店门口狗笼中的一只德国牧羊犬盗走。 随后,王某安排李某、张某将盗得的牧羊犬先行带走,又伙同程某前往另一村庄。在该村辛某家东侧养殖厂外,程某继续望风,王某潜入厂内,将辛某饲养的两只火梗犬盗走。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德国牧羊犬价值650元,两只火梗犬价值21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提议并主导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程某参与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犬只虽价值未达巨额,但盗窃财物总价值已符合盗窃罪立案标准,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必须明确的是,共同犯罪中没有“旁观者”——无论是策划主导的主犯,还是望风放哨的从犯,只要伸手触碰“红线”,就必然被法律追责。每一次“顺手牵羊”的侥幸,每一次“分工配合”的自作聪明,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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