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1、赵某2驾车途经桐梓某村时,欲吃狗肉便合谋盗窃路上的狗,使用铁丝圈将被害人的狗套上车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发现狗被套走后驾车追赶,二被告人逃至某地一条岔路内时车辆熄火,后被害人驾车赶到,赵某1见状持刀下车威胁被害人,用刀砍被害人的车辆引擎盖和车窗玻璃,赵某2则持弹棍紧随其后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害人见状便跑离现场。
裁判理由
被告人赵某1、赵某2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赵某1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2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套狗圈、弹棍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桐梓法院 主办:中共桐梓县委政法委员会 监制:陈国烨 审核:肖顺强 编辑:刘 海 胡斌耀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邮箱84572817@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