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动物立法已经进入从间接保护人类利益(反公然虐待)走向保护动物本身(反任何形式的虐待,谋求动物福利)。而我国还处于保护立法空白的阶段,公然虐待肆无忌惮。阻碍立法的三大民意观点如下:
(一)将保护伴侣动物等同于禁止吃狗肉
国人对吃特别敏感。加上动物保护者对吃狗肉行为的谴责,使得很多人一听到立法保护猫狗就以为是禁止他们吃肉,于是从不同角度来论证人类的食用动物权。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是确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吃猫狗肉,但是现行《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猫狗经营和交易。也即,目前我国的法律是禁屠禁售,而未达到禁食的层面。反对吃狗肉主要从道德层面进行,猫狗是人类的伴侣动物,不食用是基本的伦理。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购买食用狗肉,同样不具备正当性,就如同购买偷盗而来的自行车。
二是猫狗肉能不能吃,不能从文化和传统层面,而应当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的层面来解读。吃不吃狗肉更多地与经济发展和食物供应情况相联系。即便在德国,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期间因缺乏食物而不得不依靠狗肉,直到1986年,屠宰狗肉类生产才被修改后的法律禁止,但强调在紧急情况、极端情况下(例如极地探险,贫穷)可以用狗作为食物。在现代文明之下,在没有立法禁食狗肉的国家,一般都禁止狗肉交易。实际上,即使没有法律禁止,吃狗肉在绝大部分国家里是罕见现象。从历史角度看,吃狗肉更与所谓“中国文化”无关。
(二)因为不文明养犬现象很严重而反对保护猫狗
除了虐待动物者,需要严格管束的正是不文明养犬人。这是帮自私的、自以为爱狗的人们,与那些自私的、溺爱自己的孩子而不顾他人和公德的人们一样。他们纵容自己的狗惊吓他人、破坏环境,可怜这些无辜的狗被主人惯坏而祸及同类。在这群人中,很多是激情养猫养狗,也很轻易地以不再喜欢、没时间、治病贵、怀孕、搬家、毕业等等为借口而遗弃动物。不负责任的养宠人造成了流浪狗、流浪猫等诸多社会问题,而一切苦难却都由猫狗们承担。
(三)认为人都顾不好,保护猫狗太超前
这种观点错在将保护人和保护动物对立起来。撇开人文精神和悲悯情怀,保护伴侣动物的实质是保护人:
(1)动物保护法要求文明养犬,防止不文明养犬导致恶犬伤人;
(2)要求政府履行防疫义务,消灭狂犬病来保护人;
(3)禁止遗弃动物造成流浪动物现象而形成社会问题来保护人;
(4)禁止盗狗毒狗,确保人的食品安全;
(5)猫狗成为人们的伴侣,抚慰一些躁动不安的、忧郁的、甚至犯罪的灵魂,防止情绪走向极端而伤人伤己,或者给人以愉悦而治愈疾病;
(6)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画面对人的精神滋养;
(7)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禁止虐待动物,是通过防止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维护善良风俗和公共安全来保护人。一个由美国人道协会所进行的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暴力罪犯和暴力精神病患都在幼年时便开始犯下虐待动物的行为。”数十个针对暴力罪犯和精神病患的研究,已经证实了童年时虐待动物和日后对人产生暴力行为这两者之间的牢固关系。因为动物的痛苦能令他们得到平静或快感,所以他们会以各式各样的手法去虐杀动物,继而做出其他更加暴虐的行为,如纵火、伤人、强奸,最终甚至犯下杀人重罪。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2014年10月宣布:虐待动物行为将被起诉为“危害社会的罪刑”,犯案人列为A组重刑犯观察名单,在法律上刑同纵火罪及谋杀罪,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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