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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无屠宰检疫规程的动物不能作为商业性食用动物来屠宰、销售
来源:网络讲点真话去伪存真 编辑:刘军 8960
无屠宰检疫规程的动物不能作为商业性食用动物来屠宰、销售

  猫狗是非食用动物,原因是猫狗从始至终没有屠宰检疫规程,在法律上不得屠宰和销售,非食用动物指的是不得作为商业性屠宰、销售的动物。所以犬猫为非食用动物并非肇始于202344日的文件,至少是从2007年开始,猫狗在动物防疫法上的法律定位就是非食用动物,也就是《食品安全法》上所讲的非食品原料。本次《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4.4.1.6条的说明,是对《动物防疫法》的回应,不是一次新的立法层面的进步。

   《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解释:猫狗无屠宰检疫规程,无法获得动物产品类的检疫证明,市场上销售未经屠宰检疫规程检疫的猫狗肉行为皆违法), 《动物防疫法》第100条是罚则。

  《食品安全法释义》对《食品安全法》第50条提到的进货查验制度做出了解释,食品生产者采购猪肉应当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且明确禁止: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这里的检疫合格证明就是通过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后获得的动物产品类也即肉品类的检疫合格证明,与《动物防疫法》51条是一脉相承。)

  因此,犬猫无屠宰检疫规程,不得屠宰销售。所以犬猫不属于商业上用于屠宰、销售的动物,无屠宰检疫规程的动物都可以称为非食用动物。

  所以无论怎样解读农业农村部202344日发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4.4.1.6条说明,犬猫都是非食用动物,不能作为商业上的食用动物屠宰、销售。

  补充:猫犬有产地检疫规程,因此不怀好意的人会用产地检疫规程来代替屠宰检疫规程使用去混淆是非,称猫犬有检疫规程,没错猫犬有检疫规程,但只有产地检疫规程,猫犬的产地检疫只能用于伴侣用途的运输前检疫,是不能代替屠宰检疫规程来使用的,至于屠宰检疫规程,猫犬是自始至终没有的!

  检疫规程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规程是个上位概念,这些人试图用宽泛的概念去迷惑大众、扰乱舆论,而不懂的人根本就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不明就里地盲从,甚至人云亦云、被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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