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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改入户门影响邻居通行 法院:恢复原状
来源: 作者: 3066
业主擅改入户门影响邻居通行 法院:恢复原状

刘某与李某于2010年分别购买了合肥市某小区5栋6楼的房子,相邻而居。2023年9月,李某未向小区物业公司报备,亦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其入户门加宽增高,同时将入户门由内开改造成向外开。

  因两家房子相邻,李某改造后的入户门全开时,堵住了刘某家的出口。刘某家人与李某家人沟通、劝阻无果。后刘某向物业公司和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坦言家中有幼子和老人,户门被堵后安全和消防隐患较大。同年9月底,物业公司向李某送达整改函,要求其尽快整改入户门,李某置之不理。后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协调均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擅自改门对己方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将入户门尺寸恢复为改造前,并改回内开,同时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调档费和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本案中,李某改造后的入户门在完全打开的状态下,将刘某家入户门几乎完全堵住,对刘某一家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尺寸的行为不当,应当恢复原状。原告在多方协调未果下为诉讼需要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产生了合理支出,且已提供证据,应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支付原告刘某调档费,并承担诉讼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子女作出良好榜样,塑造良善和谐的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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