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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
案例聚焦敲响警钟:毒狗肉变身“夺命佳肴”,施毒者终落法网
来源: 作者:编辑:名瑫 481
案例聚焦敲响警钟:毒狗肉变身“夺命佳肴”,施毒者终落法网

                目录

案例1:唐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三千元;傅某某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生产销售毒狗肉及其制品8万余斤--检察机关重拳出击+公益诉讼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毒狗肉团伙盗销36只犬,从中获利8000余元,检察机关严惩+公益诉讼保安全。

案例4:被告人陈某、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数额罚金。

案例5:被告人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承担10倍销售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73500元。

                案例一

气压罐、反应釜、脱水机……这些设备为何会出现在居民住宅房内?原来,唐某某从事收购、销售狗肉生意,为稳定货源,他企图在家非法制造危险化学品氯化琥珀胆碱以卖给毒狗贩子,用于制作射杀狗的毒镖。

氯化琥珀胆碱,简称琥珀胆碱,属于B级有机剧毒物质,可导致骨骼肌松弛,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如果误食了含有琥珀胆碱的狗肉,轻者恶心、呕吐、心慌,重者可能出现抽搐,甚至心搏骤停而死亡。

制药、卖药、毒狗、收狗、售狗肉,在唐某某眼中,这是条一本万利的“生财之道”。2023年5月,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唐某某开始重操旧业,收购死狗并进行粗加工后,存放于冻库内,找到合适的买家后再将狗肉售出。“收购来的死狗大多是被用琥珀胆碱制成的毒镖毒死的,做这一行的人心里都明白。”

而随着公安机关对毒镖的打击,不法分子购买毒镖越来越困难。“这样下去对我的生意也有影响,不如自己制作毒镖,卖给打狗的人。”2023年8月,唐某某为了稳定狗肉生意,在明知琥珀胆碱具有毒害性的前提下,依然铤而走险,纠集傅某某一起在家中尝试制作琥珀胆碱。直至2023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傅某某共尝试制作琥珀胆碱五次。

此外,在唐某某租用的冻库内,还发现了其收购而来的整条死狗112条,经随机抽样鉴定,均检出琥珀胆碱。“这些狗肉或批发,或零售,不管是流入饭店还是菜市场,都将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经审查,检察官发现唐某某在半年内共销售狗肉5000余斤,销售金额约9万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对此,邵东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7月30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三千元;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唐某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三倍惩罚赔偿金共计二十七万元的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广大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勿贪图利益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此外,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需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注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二

2019年4月12日,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刘某等16人特大团伙毒狗案,丹阳市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6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五万至几千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钱某等5人另被判支付赔偿金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副主任张萌介绍,根据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证实抽样送检的狗检材中,检出琥珀胆碱和氰化物。而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明确将该两种物质列入剧毒物品,本案的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告履行了督促适格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前程序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提起该诉讼。随后,该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根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生产、销售毒狗肉及其制品、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获得了法院支持。

瞬间消失的“汪星人”

2017年10月的一天中午,家住丹阳市云阳街道的王先生刚刚回到家,发现自家的黑色草狗就不见了,平日里他的狗很乖巧,不可能跟陌生人跑走,王先生找了一圈后没找着,估计被人偷走了。

自2017年5月至同年10月的半年时间内,这样的事情重复在南京溧水、镇江丹阳、丹徒、句容以及常州金坛等地上演,数百条狗瞬间消失,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2017 年10 月23 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钱某、戴某等人相继归案。2018年1月30日,该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他和同伙偷狗用的是两种方法,一种是用弓弩和毒镖射杀,即将毒针装在弓弩上,然后用弓弩射杀狗,毒镖打到狗身上,毒液就会流入狗的体内,不到半分钟狗就死了;另外一种方法是把毒狗药塞在鸡肉或者鸭肉里引诱狗食用,狗吃下去后一分钟左右就死了,之后他们再将狗偷走。他们作案的时间基本在早上四点至八点左右,这样偷狗的成功率高。

“一条龙”的狗肉产业链

犯罪嫌疑人钱某和孙某娟是夫妻,2016年末,两人决定做狗肉生意,并选择了镇江润州区家里附近和句容市的拆迁屋作为收购点,他们通过上门推销或者熟人介绍,和安徽滁州做狗肉生意的徐某喜、戴某夫妻及徐州做卤肉生意的房某兰建立了长期买卖关系。

而钱某夫妻的上线狗肉来源即是流窜于南京、镇江、常州等地的毒狗人,这样建立起了一条“偷—收—卖”的产业链,这条产业链中,刘某等11人负责用弓弩、毒镖射杀或者塞有剧毒物质的鸡肉、鸭肉引诱狗食用等方式盗窃家犬并销售给钱某、孙某娟夫妇,因为供货量大,钱某、孙某娟夫妇还专门买了一个冷库存狗,他们将批量收购的毒狗经开膛、洗肠等简单加工处理后,将毒狗肉、狗肚等转售给安徽滁州徐某喜、戴某夫妇和徐州的房某兰,共计达8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徐某喜、戴某夫妇和房某兰收购后绝大部分直接拉到淮北青龙镇等市场卖掉,卖不掉的拉回家剥皮并把死狗身上毒针眼附近的肉挖掉,再进行腌制后卖到饭店。房某兰也是先把死狗身上毒针眼附近的肉挖掉,再加工卤制成熟食在菜市场熟食店销售。前后一年时间内,3个人销售金额达到50多万元。

重拳出击+公益诉讼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件移送到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刘某等11人在主观认识、犯意联络都有共同的故意,且在犯罪行为方面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被告人主观认知、犯意联络以及毒性鉴定等证据材料,认为刘某等11人明知钱某、孙某娟夫妇收购死狗加工销售他人食用,仍自行购买或从钱某夫妇处购买毒狗工具毒杀狗后销售给钱某夫妇,刘某等11人与钱某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被告人徐某喜、戴某、房某兰明知钱俊夫妇生产、销售的死狗有毒,仍多次收购并加工销售,也与钱某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最终,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等16人提起公诉。

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丹阳市检察院认为,认为钱某、孙某娟、徐某喜、戴某、房某兰5人销售含琥珀胆碱和氰化物毒狗肉、狗肚的行为,危害了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能致呼吸肌麻痹,一般是用于医学临床麻醉,可以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跳突然停止,超量注射致人死亡。

氰化物就更毒了,只需微量就可致人死亡。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该院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钱某等5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狗肚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共计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丹阳法院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当庭作出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丹阳市检察院将对该笔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毒针、毒丸随意买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问题,丹阳市检察院对2014年以来办理的毒狗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这些毒狗工具毒针、毒丸均含氰化物和琥珀胆碱剧毒成分,属国家管制危险物品,且如此管制物品只要通过网络或者地摊购买就能轻易获得,暴露了剧毒化学物质的监管漏洞,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毒狗案件频发加强毒针毒药监管刻不容缓》的风险研判报告,提出增强执法司法联动、严格剧毒物品管制、加强网购平台监管、严格物流管理等四项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相关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丹阳市市场监管局邀请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检查。

今年1月,该院还专门在食药环领域开展“春雨行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共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等案件5件17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0份,并对全市食药环犯罪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检察。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23年底,临澧县四新岗镇派出所接连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家养的狗被人盗走了。接连发生盗狗事件,这引起了派出所民警的高度重视。

经初步侦查,民警发现案发时间有2名可疑男子骑乘摩托车在辖区内四处闲逛,发现无人看守的家狗便利用弓弩进行毒杀并盗走。


经过不断排查和梳理,办案民警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戴某、杨某和高某的身份信息,一个盗窃、屠宰、销售毒狗肉的团伙浮出水面。办案民警发现,杨某曾于2021年1月就因用弓弩盗窃家狗被判刑过6个月,如今又故技重施,再次作案。

11月15日,办案民警在南县某市场内将正在交易的戴某和高某抓捕归案,当场查获被盗犬只9只,并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出弓弩、弹簧、毒针等作案工具。

经查证,2023年10月末,杨某、戴某和高某三人为谋取高额利益,合谋由杨某、戴某毒杀他人家狗,交由高某进行贩卖。11月初,杨某购置了弓弩、毒针等作案工具后,就与戴某汇合寻找作案机会。两人骑乘摩托车流窜于临澧、澧县、津市各乡镇,在人迹稀少的道路上遇到狗后便由杨某利用弓弩进行毒杀,并在狗死亡后装袋拎走。待两人装满带来的袋子后,便按照导航返回安乡,并按照计划将盗窃来的狗交由戴某以每斤11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进行屠宰、销售。在短短的10余天,两人共毒杀盗走他人家犬36只,并从中获利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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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某、杨某、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还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临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杨某、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九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弓弩一个、毒针235只、摩托车等工具及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戴某的狗肉为毒死犬只,还将其收购并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人依法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四万五千一百二十元、赔偿鉴定费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警方提醒:偷狗十分可恶,手段异常残忍,若将毒杀的狗卖给他人食用,还会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偷狗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严厉打击。在此正告不法分子,收起歪心思,不要对土狗下手,否则必被严惩。同时提醒广大养犬主,特别是豢养了土狗的群众,一定要注意文明养犬、安全养犬,平时要拴好犬只,一方面可防止狗伤人,另一方面可防止狗被盗。若发现偷狗线索,请立即举报!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底至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采用加有“氰化钠”的骨头喂狗或装有琥珀胆碱的毒镖射狗的手段,先后在我市南浔区、苏州市吴江区等地盗猎杨某等人饲养的狗,并以每斤人民币10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宋某明知系毒物毒杀的狗仍予以收购。

2020年10月底至11月24日,被告人宋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在我市南浔区盗猎他人饲养的狗。被告人宋某将自己盗猎的狗及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的狗,直接销售或加工处理后销售给叶某等人食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580元。

2020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陈某及宋某,并在抓获现场扣押了死狗11只及毒镖、弓弩等作案工具。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死狗11只及毒镖、弓弩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80元;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述财物均上缴国库。

氰化钠系危险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琥珀胆碱属于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人畜摄入超过一定剂量后都会发生肌肉过度松弛,并可能导致窒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中,陈某、宋某采用将掺有“氰化钠”的毒骨头投喂土狗或用装有琥珀胆碱的毒镖射杀土狗的方式窃狗,并将上述毒狗销售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氰化钠和琥珀胆碱均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五


为牟取非法利益,收购被毒死的狗只,宰杀后对外销售。近日,中山二区检依法办理了一起销售“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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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狗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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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多名爱狗人士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饲养的宠物狗被盗了,有人看到一名男子将自己的狗弄晕后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奈何追赶不及,只能眼睁睁看着嫌疑人将爱犬盗走。

经公安机关多方侦查,犯罪嫌疑人叶氏兄弟相继归案。2023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中山二区检审查起诉。

讯问过程中,叶氏兄弟供述他们将老鼠药涂抹在鸭肉块,引诱狗只食用后实施盗窃,前后盗窃了约30条狗只,被盗狗只直接卖给了一个做狗肉生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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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肉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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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叶氏兄弟的指认,公安机关抓获了收购狗只的徐某,并在徐某用于屠宰狗只的铁皮房内缴获已被宰杀待售的5只狗,经鉴定,部分狗肉含有危险化学品氰化物成分。

原来,徐某不仅从叶氏兄弟处收购被毒死的狗只,还从他人处收购狗只共50多条。徐某收购来源不明及死因不明的狗只后,自行宰杀并对外销售,部分销售至某市场。

为查明有毒有害狗肉的去向,中山二区检公益诉讼部门前往案涉市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市场确有多家商铺销售狗肉,且无法说明来源。2023年12月,中山二区检依法对徐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于2024年1月发出诉前公告,督促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3月,中山二区检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主张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2024年4月,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意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承担10倍销售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7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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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狗肉销售纳入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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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走访调查,中山二区检发现某些商家存在长期销售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狗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遂决定开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的专项监督活动。

近期,中山二区检针对部分镇街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的行为与有关行政机关磋商座谈,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

“犬类并未纳入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不属于规模养殖用于食用的畜禽肉类品种,因此并未制定相应的屠宰规程及检验检疫规范”,承办检察官在会上指出,“但目前存在销售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狗肉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其被作为食品进行销售,应当被纳入监管范围。”

会后,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申请经费将狗肉快检事项纳入年度快检工作安排,开展招标工作,要求针对辖区内狗肉经营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批次的快检工作,持续开展狗肉溯源监督检查,打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狗肉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开展科普宣传等方式,提升经营者安全意识,明确食品索证索票和溯源要求,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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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质,可引起急性中毒,轻者唇舌麻木、眩晕头痛、恶心呕吐、血压上升,胸部受压感等;重者意志昏迷、大小便失禁、呼吸障碍而迅速死亡。狗只被氰化物毒杀后,氰化物会留在狗体内,消费者若食用“毒狗肉”,极有可能引起氰化物中毒。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肉食制品时,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注意询问来源,没有合格证、来源不明的坚决不能购买和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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