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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用名酒酒瓶装低价酒售卖牟利,两名被告人获刑

时间:2025-04-19   浏览次数:29474  

某些名酒在市场中较为畅销,这令一些人看到了“商机”。一对父子打起了“偷梁换柱”卖假酒的歪主意,一人加工、制作,另一人打包、发货。制假售假构成何罪?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2022年底以来,被告人胡某购买“飞天茅台”“五粮液八代”等白酒的酒瓶、包装盒、包装箱以及“茅台金王子”“绵柔尖庄”等茅台集团、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低价白酒,在家中将购买的前述低价酒装入前述酒瓶,加工制作成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八代”等白酒进行销售。被告人胡某兵系胡某的父亲,协助胡某从事打包、发货等工作。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在某快递服务点抓获正在把假冒酒邮寄到外地的胡某,并从胡某家中制假现场查获用于制造假冒白酒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封口机等作案工具。经核算,被告人胡某、胡某兵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4252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兵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252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胡某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胡某、胡某兵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胡某兵均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2000元;判处胡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知名白酒的注册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产品质量的象征,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
本案中,胡某、胡某兵购买名酒酒瓶、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加工、制作假冒品牌酒对外销售,知假售假,情节特别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人把低价品牌白酒装入知名品牌酒瓶中进行销售,以假乱真,牟取暴利,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导致消费者花费高价却购买到低质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购买像白酒这样的食品类商品时,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辨别真伪。一是通过官方渠道购买,可选择大型连锁商超、电商旗舰平台,并保留好购买凭证;二是多方对比产品质量,必要时可要求商家提供质检等证明材料;三是不小心购买到假冒产品时及时申请售后、维权,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申请第三方平台介入调解,亦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在涉及较大数量或较大金额的情况下,建议及时报案。(刘熠博 李冰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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