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碑店报道
编辑:正平
时间:2025-06-11 11:14:37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引导行业自律,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某商贸中心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在超市购买了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黑鱼片一盒,该商品条码使用错误。后经调查,该涉诉黑鱼片生产商为某水产有限公司,该商品条码注册企业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4月14日,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梨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商标侵权投诉书,内容为高碑店市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库尔勒香梨,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库尔勒香梨产品,包装箱上印有“库尔勒香梨”字样,有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2025年4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20箱、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称“淘宝店‘某跨境营养’购买三无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怀疑商品实质是三无假货”。经核实,被举报单位为高碑店市新城某综合商行,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铺的“蛋白粉”,未设置中文食品标签,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2025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六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案例四
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本辖区的某公司销售到天津市武清区某超市的鲜龙眼,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2月13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鲜龙眼是河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到天津市武清区某超市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5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河北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现场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商品标签上标注有“始于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该描述无法提供相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如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进行投诉或举报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邮箱84572817@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