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群众利益犯罪“零容忍”,2人多次在农村地区使用毒针偷狗获刑

来源:平塘检察   编辑:刘军  
时间:2025-06-12 19:57:03  

对侵害群众利益犯罪“零容忍”,2人多次在农村地区使用毒针偷狗获刑

近期,以毒针和弓弩为作案工具偷狗的盗窃案件频发。这类案件不仅严重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还引发群众的强烈反感,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为依法严惩侵害群众利益犯罪,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件,迅速行动,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及时追回经济损失,坚决保护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以毒针偷狗为手段的盗窃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两名被告人被同级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为偷狗销售牟利,伙同张某等人从贵州省紫云县出发,驾车至平塘县、关岭县等地,使用弓弩发射毒针的方式,沿路毒杀群众饲养的家犬后拉回紫云县销赃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关岭县某镇,沿路毒杀群众的黄色假狼狗、白色土狗、黄色土狗后销赃;被射伤的灰白色土狗、黑花色土狗以及另一条黄色土狗逃脱后被毒死。经鉴定,被盗狗价值共计人民币2070元,被毒死的狗价值共计人民币2340元。

2024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驾车至平塘县某镇,使用毒针射杀沿路群众的拉布拉多黑色狗和柴犬黄色狗各一条,后将两只狗运回紫云县销赃。经鉴定,被盗拉布拉多黑色狗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柴犬黄色狗价值人民币1167元。

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再次驾车至平塘县某镇,使用毒针射杀沿路群众的黑色狗。作案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毒死的黑色狗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4年1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驾车至紫云县某镇,使用毒针射杀沿路群众的灰色狗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灰色狗价值人民币569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两名被告人均系累犯,遂提起公诉时,建议从重处罚。同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提高警惕,加强对饲养家犬的看管,避免散养或随意放养。检察机关也将继续依法履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请立即报警,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案件特点‍

作案时间:多选择凌晨或清晨,利用群众警惕性较低的时段作案。

作案手段:使用毒针和弓弩,隐蔽性强,作案速度快。

作案目标:农村散养的宠物狗,作案地点多为偏僻乡村道路或居民区。

2.法条链接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元”。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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