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致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开信

来源:www.cfsn.cn   编辑:正平  
时间:2025-07-23 09:15:50  

云南:致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开信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添加剂作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使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有效防控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向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守住食品安全红线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等规定,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与管理制度,强化食品源头管控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选择正规渠道、有质量保障的产品。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让每一批食品添加剂都有源可溯,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的添加剂严禁使用。设置专库或专区(柜)存放食品添加剂,专人管理,贴上醒目的标识,避免混淆和误用。细化生产加工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并做好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和产品配方。

三、规范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使用范围与用量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能力,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改善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逐步从源头上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加大从业人员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方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主动在经营场所公示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用量,接受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和解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以实际行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让我们共同行动,以法律为准绳、以责任为基石,科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共同扛起食品安全责任,积极助力云南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一起奔赴“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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