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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官方到民间对动物特别是伴侣动物的态度,与文化无关,与传统无关,而与文明有关。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韩国、日本等国家在文化上与大陆同源,而上世纪30年代南京等地就已经兴起了轰轰烈烈的动物保护运动。历史进入21世纪,地方政府野蛮捕杀,民间虐杀屠宰猫狗,反映了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断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断裂的现实。既然是历史原因造成了国民素质低下,国家有义务承担引领现代文明的历史责任。
鉴于现实,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路径有二:
一是在全国层面进行最基本的反虐待立法。反虐待动物法从无到有,难以达到大部分国家和地方谋求动物福利的保护程度,故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是,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动物,保护程度上达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这一传统的基本反虐待要求。
二是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分类立法,弥补动物法律体系中分类立法的缺陷,其他动物的保护参照执行。伴侣动物保护法同样是从无到有。鉴于伴侣动物与人类特殊的关系,对其保护应当融入现代文明的内容,在反虐待的基础上谋求一定程度的动物福利。鉴于欠缺立法保护造成的猫狗大规模流浪、大规模被捕杀被虐待的现象,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应当转变观念,遵从科学规律,在立法理念上从“管理”向“保护”转变,在管理中保护,在保护中管理。
禁止虐待是最基本的保护,禁止遗弃是从源头上保护,禁止无序繁殖、非法买卖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是以管理为名的间接保护,建立科学的救助体系、鼓励民间救助是对流浪动物的补救性保护,而政府履行防疫的国际义务是对猫狗和人类自身的终极保护。以上即为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全部内容。
作者:钱叶芳
编辑|动物法治论坛新媒体网运部 刘然宣传部终审|陈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