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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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护航“3·15”|毒针杀狗贩卖“毒狗肉”?犯罪且有害!

时间:2025-04-16   浏览次数:2825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院审查起诉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聂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李某、叶某某等人单独或伙同使用弓弩、毒针在津市、澧县、临澧县等地射杀土狗约37只,之后贩卖给经营食品销售商铺的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文某某,非法获利约六千元,邹某甲、文某某等人明知上述人员销售的都是用毒针射杀的毒死狗,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制成腊狗肉准备销售给饭店或个人食用。经鉴定,本案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狗肉及毒针中检测出琥珀单胆碱成分或琥珀胆碱成分。

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以被告人刘某某、聂某某等9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什么是琥珀胆碱?】

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其代谢物为单胆碱,主要用途是作为外科手术的麻醉诱导剂,因其具有起效快、毒性大的特点,常被不法分子制成毒针用于偷狗甚至杀人等。


【毒死狗能否食用?】

本案涉案狗肉中检测出的琥珀胆碱和琥珀单胆碱成分均属于化学物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综合上述解释和规定,琥珀胆碱和琥珀单胆碱属于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且涉案狗肉均系毒死狗,也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有毒、有害食品。因此,食用毒狗肉是有造成人体损害的危害可能性的。


【3.15维权小常识】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

3.登录12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如工商、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等。

5.如果仍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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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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