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荆州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来源:901交通广播   编辑:军京  
时间:2025-07-19 14:38:08  

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荆州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合法合规 

为深入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例,现将以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时刻警醒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案例一      

2025年3月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沙市区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制售的红豆卷、糖包子、豆沙包中检出甜蜜素,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松滋市南海镇某熟菜店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一瓶已经开封使用的“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9”,其瓶身标注“配料表:日落色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保质期:五年,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现场带瓶称重剩余495克。 

当日,检查人员将该店经营的卤肉制品(卤鸭掌、卤鸡腿、卤猪耳朵、卤牛肚子、卤鸭锁骨、卤鸡爪、卤鸡翅、卤猪头肉)送往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抽检。 

经检验,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15日,荆州市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首市高基庙镇个体经营户郑某销售的泥鳅、黄骨鱼进行抽检。 

经检验,泥鳅中检验发现含有恩诺沙星321μg/kg,超出“标准指标值≤100μg/kg”的标准;黄骨鱼中检验发现含有孔雀石绿3.96μg/kg,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孔雀石绿”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经石首局集体讨论决定,此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2025年5月16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洪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嘉鱼县万家公路段某超市馆的绿豆糕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9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洪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 年 4 月 5 日生产该检验不合格批次“绿豆糕”50 盒(350g/盒),2025 年 4 月 6 日,以 7 元/盒价格,销售给嘉鱼县万家公路段某超市馆 38 盒,获销售额 266 元。2025年7月3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荆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也需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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