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郑义
时间:2025-04-26 08:16:37
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质,急性中毒可导致头痛、抽搐,甚至可导致死亡。但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氰化物制作诱饵用来毒狗,并还想让“毒狗肉”流向市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底12月初,郑某某、宁某在外省购买好毒狗药物、蜡壳、烤鸭等物品来到南康区二人共同租用的店铺内共同制作毒狗的饵料。12月,郑某某、宁某先后在南康区某工地、某镇使用制作好的毒狗诱饵毒死15只土狗并运回店铺内进行初步加工,欲将狗肉销往外地。案发后,民警在店铺将郑某某、宁某两人抓获,并现场扣押已处理的土狗15只,饵料、空腊壳、不明液体等物品。经称重,15只土狗总重233.8千克。经鉴定,提取的15只狗肉样本中均检测出氰离子成分。经认定,土狗每斤的价格为11.67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宁某、郑某某为了非法获利,使用含有氰化物的饵料将土狗毒杀后进行初加工,导致狗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涉土狗价值54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人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狗肉成品诱饵,由扣押机关负责没收、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赚钱一定要合法,特别是生产、经营食品生意,一定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意图通过践踏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达到发财致富,终究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行业所唾弃,被时代所抛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食制品时,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注意询问来源,没有合格证、来源不明的坚决不能购买和食用。
供稿:综合业务部 廖聪 第一检察部 罗志华
编校:赖龙萍
审校:赖冬水
审核:黄昭才 李丽英
监制:蓝书生 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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